2005年11月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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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后答疑制将在全国推广
王胜全 潘杰 王斗斗

  据《法制日报》 今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在裁判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实践表明,涉诉信访中,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而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立案庭的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比较低,并因此导致重复访、缠诉缠访。
  这位负责人说,单靠立案法官进行信访接待处理,只是治标之策,必须强化案件审判法官的信访意识,将判后答疑工作与处理初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信访的初访接待成功率,防止产生重复访、越级访、老户访,防止矛盾激化,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制度值得全国推广。
  目前,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已经在一些法院实行。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4年起实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对当事人的初次来访由原审法官和立案法官共同接待,对答疑主体、内容、时间和案件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将判后答疑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审判人员的审判业绩挂钩进行考核,确实取得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湖北、江西等地一些法院也采取了类似做法。
  这些法院的实践证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既可以增强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又可以提高初访的接谈息诉率,同时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不失为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